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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文号: 甬劳社工伤〔2007〕53号
实施日期: 2007-5-1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区统筹范围内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甬政发〔2007〕24号),为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生育保险平稳运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市区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7%。

    各地要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做好向参保单位的宣传告知工作,严格依法征收,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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