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机构 | 大榭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申报条件 | 职工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
| 办理所需证件 |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 办理流程 | 用人单位或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 作出受理与否决定 | → | 调查核实 | → |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 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申请人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关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提交材料 |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工伤认定申请表》;4.属下列情况应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7)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
| 需提交材料的样表 | |
| 办理地点 | 大榭开发区劳动就业处 |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申请人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关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 |
| 工作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 |
| 咨询电话 | 0574-867682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