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自谋职业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征地劳动力,两年内依法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被查补的除外),按有关补助标准内按年给予就业补助;
2.土地征用前已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征地劳动力,自征地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签订之次月起享受。征地劳动力在土地征用后新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次月起享受;
3.并在经营期满一年后申请办理。
(二)提交材料:
1.征地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2.纳税情况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4.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2号窗口受理,核准后(需送财政部门审核),将补助资金后直接划拨至相关的银行帐户。
(四)办理期限:
财政审核后5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