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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失业人员登记
发布日期: 2009-5-14
 

(一)申报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区常住非农户籍人员;

    2.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

(二)提交材料:

    1.就业转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2)劳动合同文本;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

    3)劳动手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

    4)职工养老保险终止(转移)表;

    5)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免冠1寸照片2张;

    6)人事档案。

    2.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

    1)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户籍证明);

    2)毕业证书;

    3)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三)办理流程:

    1号窗口受理,核准后发放《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次月起发放失业救济金。

(四)办理期限:

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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