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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关系接转(个人账户转出)
发布日期: 2009-2-19
 

项目

内容

事务名称

医保关系接转(个人账户转出)

办事机构

宁波大榭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申报条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区级级参保人员要求跨统筹地区转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办理所需证件

身份证、医保证卡,委托代办的另需办理人的身份证。

办理流程

参加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后,要求跨统筹地区转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手续,再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转出。
   
一、转往地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
   
(一)参保人员先参加转往地医疗保险,并问清楚转往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转入的各项要求。
  
(二)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凭养老保险部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医保证卡 (省内转移的:同时提供转往地医保机构出具的《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自医保待遇停止之月起,办理个人账户转移。要求在医保待遇停止前办理的,需在《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表》上注明自愿放弃待遇享受。
   
(三)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清算时,在系统中选择对应的清算原因,打印《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表》一式三联,经参保人员或代理人确认签字后盖章。个账联由个人账户管理部门留存归档。 (省内转移的:同时填写《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中“由转出地填写”部分,盖章后交参保人员。)
   
(四)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凭《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表》及相关证件,到财务部门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账或领取余额。个人账户已透支的,应足额偿还。

二、转往地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

(一)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保留个人账户,待具备转移条件后再办理清算转移手续。

(二)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放弃个人账户转移,凭养老保险部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或《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医保证卡,在医保待遇停止之月起,办理个人账户清算。要求在医保待遇停止前办理的,需在《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表》上注明自愿放弃待遇享受。

(三)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清算时,在系统中选择对应的清算原因,打印《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表》一式三联,经参保人员或代理人确认签字后盖章。个账联由个人账户管理部门留存归档。
   
(四)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凭《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表》及相关证件,到财务部门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已透支的,应足额偿还。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提交材料

《医保证历本》、养老保险部门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或《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或《医疗保险账户合并通知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表》

办理地点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期限

即时

工作时间

8:30-12:00,冬令1300-1630;夏令1330-1700

咨询电话

0574-123330574-8674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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