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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清算
发布日期: 2009-2-19
 

项目

内容

事务名称

医保个人账户清算

办事机构

宁波大榭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申报条件

1.外地户籍人员放弃个人帐户转移,要求领取个人帐户清算后余额的(清算后再次参保的,在其到达规定退休年龄之前,重新建立的个人帐户不再办理清算手续,可以保留或转移);

2.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不具备办理退休人员和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3.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户籍的;

4.死亡的。

办理所需证件

身份证、医保证卡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要求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先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再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退休时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的、账户合并的除外)
2.
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凭医保证卡、养老保险部门的《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退休时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的凭《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账户合并的凭《医疗保险账户合并通知单》),自医保待遇停止之月起,到个人账户管理部门办理清算手续。要求在医保待遇停止前办理清算的,需在《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表》上注明自愿放弃待遇享受;
3.
清算时,在系统中选择对应的清算原因。未办理养老保险清算手续的,系统自动控制不予清算;
4.
打印《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表》一式三联,经参保人员或代理人确认签字后盖章。个账联由个账管理部门留存归档;
5.
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凭《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表》财务联、参保人留存联及相关证件,到财务部门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已透支的,应足额偿还;
6.
清算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注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提交材料

《医保证历本》、养老保险部门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或《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或《医疗保险账户合并通知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表》

办理地点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期限

即时

工作时间

8:30-12:00,冬令1300-1630;夏令1330-1700

咨询电话

0574-123330574-8674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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