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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统筹)零星医疗费用审核
发布日期: 2009-2-19
 

项目

内容

事务名称

医保(统筹)零星医疗费用审核

办事机构

宁波大榭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申报条件

区级医保(统筹)人员发生的符合零星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

办理所需证件

1.《医保证历本》;2.委托报销的另需代报销人的身份证。

办理流程

    医保医疗管理部门受理参保人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对万元以下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受理后即时对参保人提供的明细清单等就医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医疗费或申请报销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在受理后15个工作内完成审核工作。
   
完成审核后,其医疗费用在收费结算窗口办理费用结算。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提交材料

    参保人员《医保证历本》、就医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有效票据、医疗费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其中,异地定点就医的应另带《异地定点登记表》;转外就医的应另带《宁波市医疗保险转院介绍信》回执;急诊的应另提供急诊病历(异地出差时急诊的还应提供单位证明)。参保人员被医保经办机构改变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时另需提交市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改变医保结算待遇期间医疗费用报销通知单》。

办理地点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期限

万元以下医疗费用受理后即时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医疗费或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费用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工作时间

8:30-12:00,冬令1300-1630;夏令1330-1700

咨询电话

0574-123330574-8674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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