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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

一、审批项目名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
二、受理部门:大榭航运管理处     责任人:曾立力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第9号令)
四、审批收费:不收费
五、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审批程序:
  (一)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
   2、《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验收证明;
   4、消防、环保部门的相关核准意见;
   5、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区域平面图;
   6、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防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旅客紧急疏散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港口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
   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8、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9、一人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的管理技能的资质证明材料;
   10、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资格证书)。
(二)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向大榭航运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审核上报大榭开发区港口局审批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三)投诉电话: 8676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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