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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使用申请

一、审批项目名称:岸线使用申请
二、受理部门:大榭航运管理处;   责任人:任 璟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
  2、《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
四、审批收费:不收费。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审批程序:
  (一)申办材料:(一式四份,其中第6、7需提供电子版本)
   1、使用岸线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项目岸线选址意见。
   3、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该项目相应位置示意图。
   6、港口设施平面图、断面图。、
   7、1/500—1/2000水深图。
   8、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1、申请人应在项目立项前,经各县(市)、区交通局向市航运管理处提出岸线选址申请,申请应说明岸线位置、用途等,并附项目方案设计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航运管理处收到选址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掌握相邻码头等有关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港口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港口管理处会同综合规划处根据市航运管理处初审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出选址意见。
   2、沿海千吨级以下、内河非省主干航道上港口设施使用岸线,由市港航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港口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港口处会同规划处根据市港航管理局审核意见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3、沿海千吨级以上万吨级以下、内河省主干航道上港口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由市港航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港口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港口管理处会同综合规划处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省交通厅审批。
   4、沿海万吨级以上港口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由市港航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港口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港口管理处会同综合规划处提出初审意见,并拟文上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转报交通部审批
  备注:由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项目使用岸线,不再办理使用岸线手续。由建设单位按使用岸线审批的“申办材料”要求,报大榭开发区港口局备案。
(三)投诉电话: 8676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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