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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运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一、审批项目名称:普通货运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受理部门:大榭航运管理处;   责任人:曾立力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37号令)
  2、《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七十九号公告)
四、审批收费:不收费。
五、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六、审批程序:
  (一)申办材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经核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3、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以下简称《注销证明书》)及复印件。
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及复印件。
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
   ⑴ 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复印件。
   ⑵ 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6、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7、企业与单船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8、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9、个体经营者还应提供责任保险证明复印件。
  (二)审批程序:
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至审批机关审批。
  (三)审批权限:
   1、从事沿海跨省运输的3000载重吨以上普通货运船舶;内河跨省200载重吨以上普通货运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材料一式三份)
   2、从事沿海跨省运输的3000载重吨以下普通货运船舶;内河跨省200载重吨以下普通货运船舶;省内跨市普通货运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材料一式二份)
   3、从事省内跨市普通货运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材料一式二份)
  (四)投诉电话: 8676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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