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名称: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受理部门:大榭航运管理处; 责任人:曾立力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37号令)
2、《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七十九号公告)
四、审批收费:不收费。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审批程序:
(一)申办材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液货危险品船的新增运力批文。
3、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应提供《注 销证明书》及复印件。
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及复印件。
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
⑴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复印件。
⑵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6、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7、《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复印件,未取得的应提供公司与船舶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8、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二)审批程序:
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至审批机关审批。
(三)审批权限:
1、从事沿海跨省运输的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由交通部核发;内河跨省运输的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发。(材料一式四份)
2、从事省内跨市、市内跨县运输的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材料一式二份)
3、从事县境内运输的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材料一式二份)
(四)投诉电话: 8676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