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单位概况 政务公开 新闻动态 网上办事 政策法规 公众出行 大榭港区 联系我们
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客船类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一、审批项目名称:客船类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受理部门:大榭航运管理处;   责任人:曾立力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37号令)
  2、《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七十九号公告)
四、审批收费:不收费。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审批程序:
  (一)申办材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新增运力和航线批准(登记)文件复印件。
   3、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应提供《注
销证明书》及复印件。
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及复印件。
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复印件,未取得的应提供公司与船舶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6、旅客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7、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
   ⑴ 委托经营管理船舶,应提供《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复印件。
   ⑵ 光船租赁船舶,应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国籍证书》复印件。
   8、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9、高速客船应提供《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初始受理部门审核后交还原件,出具该资料证明转报)。
   10、客滚船应提供《客滚船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程序手册》、《系固手册》、《装载手册》(初始受理部门审核后交还原件,出具该资料证明转报)。
   11、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二)审批程序:
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至审批机关审批。
  (三)审批权限:
   1、从事沿海跨省运输的客船类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由交通部核发;
从事内河跨省运输的客船类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发。(材料一式四份)
   2、从事沿海省内跨市和内河库区、湖泊及封闭水域跨省运输的客船类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材料一式三份)
   3、从事沿海市内跨县和内河省内跨市、市内跨县运输的客船类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材料一式二份)
   4、从事县境内运输的客船类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材料一式二份)
(四)投诉电话: 86768206



【文字 】【关闭窗口

Copyright(C)2006 www.daxie.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15644号
技术支持:平易科技 推荐使用 IE6.0版本 分辨率102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