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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旅客运输经营

一、审批项目名称:沿海旅客运输经营
二、受理部门:大榭航运管理处;  责任人:曾立力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37号令)
  2、《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七十九号公告)
四、审批收费:不收费。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审批程序:     
  (一)资质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3、企业有3年以上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经历(普通客船运输、高速客船运输);企业有3年以上沿海客船运输经历(客滚船运输);
   4、至少1名持股25%以上股东具有3年以上沿海客船运输经历(普通客船运输);
至少1名持股25%以上股东具有3年以上沿海客滚船运输经历(客滚船运输);
至少1名持股25%以上股东具有3年以上沿海高速客船运输经历(高速客船运输);
   5、有关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半数以上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2)至少1名最高层管理人员持有沿海相应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持有沿海相应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3)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并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6、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客船,总运力不少于400客位(普通客船运输);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客滚船,总运力不少于3000载重吨/400客位(客滚船运输);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高速客船,总运力不少于200客位(高速客船运输);
    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7、投入营运的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原则上要求新船,购置二手客船(客滚船)的船龄应在   10年以下;购置二手高速客船的船龄应在5年以下;
   8、落实船舶靠泊、旅客(车辆)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安全设施和现场管理;
   9、配备能与营运船舶保持联系的通讯工具;
   10、必须具备经营单船最多客位数的赔偿责任的能力。
  (二)筹建申办材料:
   1、筹建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客源分析与市场预测;
   (2)经营范围与规模(包括拟购置船舶数量、客位〈车位〉、船龄情况等);
   (3)组织机构,包括筹建负责人和经营、财务、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及船员的来源和技术能力的分析;
   (4)出资人注册资本来源,企业类型;
   (5)经济效益分析。
   4、企业章程,其中应包括:总则、经营范围、经济类型、经营规模、注册资本、组织机构、安全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5、筹建负责人和经营、财务、海务、机务等主要管理人员(附表)的身份证、经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适任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6、申请企业和至少1名持股25%以上股东具有3年以上沿海普通货船和客船(普通客船运输);3年以上沿海客船和客滚船(客滚船运输);3年以上沿海货船或高速客船(高速客船运输)运输经历证明文件;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8、县(市)以上航管部门核准的可供船舶靠泊、旅客(车辆)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安全设施和现场管理证明文件;
   9、船舶购买或建造意向书和船舶主要参数;
   10、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11、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出具的对申请事项的评估报告;
   12、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开业申办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批准文件;
   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其中应包括:总则、经营范围、经济类型、经营规模、注册资本等;
   4、企业内部管理组织机构(附表)及职责,企业营运、海务、机务、船员、财务等管理制度;
   5、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或公证书;
   6、企业固定办公场所和通讯工具证明文件;
   7、企业与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8、企业管理人员一览表;
   9、企业负责人和经营、财务、海务、机务等主要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经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适任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10、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证明;
   11、船员的适任证书(客滚船、高速客船船员的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和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12、《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13、客滚船运输提供《系固手册》、《装载手册》、《客滚船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程序手册》的编制证明;高速客船运输提供《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的编制证明;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15、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复印件;
16、跨市航线到达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同意文件;
17、县(市)以上航管部门核准的可供船舶靠泊、旅客(车辆)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安全设施和现场管理证明文件;
18、不具备经营单船最多客位数赔偿责任能力的还需提供对第三人的责任保险证明;
19、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0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审批程序:
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至审批机关审批。
(五)审批权限:
1、“三资”航运企业由交通部审批。(材料一式五份)
2、经营跨省客运企业由交通部审批。(材料一式五份)
3、经营省内跨市客运企业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式四份)
4、经营市内跨县及县境内客运企业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式二份)
(六)投诉电话: 8676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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