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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

一、审批项目名称: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   
二、受理部门:大榭航运管理处;   责任人:曾立力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37号令)
  2、《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七十九号公告)
四、审批收费:不收费。
五、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六、审批程序:
  (一)资质条件: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① 代理的货源、船源分析与市场预测;
    ② 经营范围与规模;
    ③ 组织机构,包括企业负责人和业务、财务等管理人员配备和技术能力分析;
    ④ 出资人资本来源,企业类型;
    ⑤ 经济效益分析;
    6、营业场所租赁或产权证明;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或股东会决议、联营协议;
    8、验资报告书及复印件;
    9、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图;
    10、企业从业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号码、主要简历);
    11、企业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包括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财务人员上岗证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书》。对告知的事项已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本告知承诺书的条件、标准及要求,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在承诺书上承诺并签字。
   2、申请人携带有关资料(见二、申报材料),到县级航运管理部门或市航管处受理中心(江东区王隘路106号)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告知承诺文书送达县级航运管理部门或市航管处。
   属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项目,县级航运管理部门或市航管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传真送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信件或传真)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属于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项目,市航管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审核,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传真件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同时,告知企业及时到市航管处领取许可证件。
   4、申请人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相关经营活动。违反规定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审批权限:
   1、“三资”企业由交通部审批。(材料一式五份)
   2、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扩权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材料一式二份)
  (六)投诉电话: 8676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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