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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申请事项审批(登记)

一、审批项目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申请事项审批(登记)
二、受理部门:大榭航运管理处;  责任人:曾立力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37号令)
  2、《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七十九号公告)
四、审批收费:不收费。
五、审批时限:属于登记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属于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六、审批程序:
  (一)审批(登记)资质条件:
   1、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公

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

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2、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交通部2001年第2号令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3、申报材料齐备、申报程序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建造、购买、光租船舶,或开辟(调整)客运、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造、购买、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5)申请开辟(调整)客运航线、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应提供运输经营人与停靠港口签订的《

港航服务协定意向书》;
   (6)经营期租或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光船租赁时,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

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2、申请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文书;
   (2)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建造、购买、光租船舶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造、购买、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5)经营期租或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光船租赁时,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

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至审批机关审批。
  (四)审批权限:
   1、申请跨省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新增运力;航行国际航线普通货船转入国内运输;开辟(调整)

跨省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由交通部审批(登记);(材料一式五份)
   2、申请省内跨市客船新增运力,沿海跨省3000载重吨以上和内河跨省200载重吨以上的普通货船

新增运力;开辟(调整)省内跨市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材料一式四份)
   3、申请市内跨县客船新增运力,省内跨市及市内跨县液货危险品船新增运力,沿海跨省3000载重

吨以下和内河跨省200载重吨以下的普通货船新增运力;开辟(调整)市内跨县客运航线由市级交通主管

部门审批(登记);(材料一式二份)
   4、申请县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新增运力,省内普通货船新增运力;开辟(调整)县境内客运航

线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材料一式二份)
  (五)投诉电话: 8676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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