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名称:《船舶营运证》注销
二、受理部门:大榭航运管理处; 责任人:曾立力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37号令)
2、《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七十九号公告)
四、审批收费:不收费。
五、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级部门审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部门审批;
六、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
2、船舶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或船舶报废等其他原因的证明文书;
3、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提供解除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书及复印件;
光船租赁的船舶提供解除光船租赁的相关证明文书及复印件;
4、海事管理部门出具的船舶国籍注销证明文书及复印件;
5、《船舶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批程序:
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至审批机关审批。
(三)审批权限:
1、沿海跨省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船的《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由交通部核发;内河跨省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船的《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发。(材料一式五份)
2、沿海省内跨市和内河库区、湖泊及封闭水域跨省的客船,沿海跨省3000载重吨(内河跨省200载重吨)以上的普通货运船舶的《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材料一式三份)
3、沿海市内跨县和内河省内跨市、市内跨县的客船,省内跨市、市内跨县的液货危险品船,沿海跨省3000载重吨(内河跨省200载重吨)以下的普通货运船舶,省内跨市普通货运船舶的《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材料一式二份)
4、县境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省内跨市普通货运船舶的《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材料一式二份)
(四)投诉电话: 8676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