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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企业变更有关事项和歇业、停业

一、审批项目名称:水路运输企业变更有关事项和歇业、停业
二、受理部门:大榭航运管理处;   责任人:曾立力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37号令)
  2、《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七十九号公告)
四、审批收费:不收费。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审批程序: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济类型等,须向审批机关报批,并由审批机关重新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经营范围申报资料
   ㈠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㈡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
   ㈢按变更经营运输区域、船舶种类的开业条件申报其他资料。
  2、变更企业名称申报资料
   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㈢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
   ㈣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3、变更法定代表人申报资料
   ㈠主管部门任命书或董事会决议;
   ㈡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
   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4、变更企业地址申报资料
   ㈠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
   ㈡新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㈢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
   ㈣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5、变更经济类型申报资料
   ㈠《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㈡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
   ㈢公司章程;
   ㈣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
   ㈤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6、企业歇业、停业申报资料
   企业歇业、停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规定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审批权限:
   1、属于交通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变更和注销,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2、属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变更和注销,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3、属于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变更和注销,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4、属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变更和注销,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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