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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
 
事项名称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宁波大榭开发区港口局
实际实施主体
宁波大榭开发区港口局
责任处室
宁波大榭开发区港口局港政处
垂直层级
区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港口经营人
法定期限
24小时
承诺期限
24小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年检情况
——
设定依据
法律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35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
申报条件
1.具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2.拟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在认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
 
 
申报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内容包括: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包装、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2.码头靠泊能力证明材料(该材料为初次申请备案时提供)。
受理地点
大榭港口局港政处
办理流程
网上受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港政处审批——网上公示
咨询/联系电话
0574-86769169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审核程序
大榭开发区港口局领导审定后公开
责任部门(处室)
宁波大榭开发区港口局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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