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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外籍船舶港口经营服务以外)
 
 
事项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外籍船舶港口经营服务以外)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宁波大榭开发区港口局
实际实施主体
宁波大榭开发区港口局
责任处室
宁波大榭开发区港口局港政处
垂直层级
区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公民个人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年检情况
不年检
设定依据
法律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22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4号令)
 
 
 
 
申报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专业人员、管理人员。
 
 
 
申报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明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前述申请具备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受理地点
宁波大榭开发区港口局港政处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踏勘、提出踏勘意见——区港口局分管领导审核——区港口局主管领导审批——窗口发放有效的审批材——审批之日起5日内送达。
咨询/联系电话
0574-86769169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审核程序
大榭开发区港口局领导审定后公开
责任部门(处室)
宁波大榭开发区港口局港政处
信息索引号
330206402-B05010-200802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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