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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限浙江省内沿海各港间普通货物运输船舶)
 
事项名称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限浙江省内沿海各港间普通货物运输船舶)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宁波大榭开发区交通局
实际实施主体
宁波大榭开发区交通局
责任处室
宁波大榭开发区航运管理处
垂直层级
区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单位或者个人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年检情况
定期审验
设定依据
法规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37号令)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七十九号公告)
 
申报条件
1.新增运力经审批机关批准;
2.船舶来源清楚、合法,手续齐全,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有效证书;
3.委托经营或光租经营的应签订《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或签订《光租租赁合同》,并取得《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按规定要求配备船员,船舶机驾人员应取得船舶相应船舶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并签订劳动合同;
5.落实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
6.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应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
 
 
 
 
 
申报材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经核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3.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以下简称《注销证明书》)及复印件;
1)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及复印件;
2)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
1)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复印件;
2)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6.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7.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企业与单船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8.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9.个体经营者还应提供责任保险证明复印件;
10.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11.国内新建的普货船舶应提供浙江省建造、购买或光租普通货船申请登记表。
受理地点
宁波大榭开发区航运管理处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航管处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航管处领导审查——许可由区交通局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审批之日起5日内送达
咨询/联系电话
0574-86769169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审核程序
大榭开发区交通局领导审定后公开
责任部门(处室)
宁波大榭开发区航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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