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单位概况 政务公开 新闻动态 网上办事 政策法规 公众出行 大榭港区 联系我们
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
 
事项名称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宁波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实际实施主体
宁波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责任处室
宁波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垂直层级
区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其它组织、个人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
收费依据
根据浙财综字〔2004〕88号、 浙价费〔2004〕331号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
经营许可证每套工本费10元,
年检情况
定期年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文件名称其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申报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具体条件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第6号)文件和《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浙交[2006]16号有关规定办理。并符合浙江省及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站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的要求。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及客运站(场)登记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等;
8.设施设备证明。
受理地点
大榭开发区海光楼276号运管稽征综合服务大厅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运管稽征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条件不符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核实材料,查验场地等条件→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反馈申请人,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经营许可证。
咨询/联系电话
0574-86768551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审核程序
大榭开发区交通局领导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处室)
宁波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文字 】【关闭窗口

Copyright(C)2006 www.daxie.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15644号
技术支持:平易科技 推荐使用 IE6.0版本 分辨率102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