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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事项名称
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宁波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实际实施主体
宁波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责任处室
宁波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垂直层级
区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其它组织、个人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
收费依据
根据浙财综字〔2004〕88号、 浙价费〔2004〕331号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
经营许可证每套工本费10元
年检情况
定期年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文件名称其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申报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具体条件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第1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并符合浙江省及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站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的要求。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及客运站(场)登记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经营道路客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5.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7.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等。
受理地点
大榭开发区海光楼276号运管稽征综合服务大厅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运管稽征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条件不符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核实材料,查验场地等条件→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反馈申请人,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经营许可证
咨询/联系电话
0574-86768551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审核程序
大榭开发区交通局领导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处室)
宁波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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