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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宁波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实际实施主体
宁波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责任处室
宁波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垂直层级
区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其它组织、个人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
收费依据
根据浙财综字〔2004〕88号、 浙价费〔2004〕331号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
经营许可证每套工本费10元
年检情况
定期年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文件名称其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申报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条件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3/T608-2006)有关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和开业申请报告(打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及负责人授权书(复印件)或身份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和一类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打印件);
5.生产厂房、接待室、停车地的合法书面租赁合同(复印件);
6.租赁或自主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7.厂址方位和厂房、接待、停车等总体布局图,并标明主要尺寸(复印件);
8.已配置的的维修设备、设施、仪器明细表(打印件)和来源证明(复印件);
9.允许外协设备的合法书面加工合同(复印件);
10.环境保护条件(如废油、废液、废气、废物、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的收集与处理;作业环境的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打印件);
11.汽修检验员、汽车修理工上岗证(原件)和需要过户或培训等证明(复印件);
12.技术人员的工程师、助工、技师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3.建立特约维修站协议书或建站意向书(复印件);
14.企业应建立的组织管理制度(汇编件)。 
受理地点
大榭开发区海光楼276号运管稽征综合服务大厅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运管稽征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条件不符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核实材料,查验场地等条件→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反馈申请人,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经营许可证。

咨询/联系电话
0574-86768551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审核程序
大榭开发区交通局领导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处室)
宁波大榭开发区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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