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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7-6-25
宁波市出台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一、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和签订合同。
  二、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按专家评审(评估)、市科技局职能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进行。
  三、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责任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三)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员同时承担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四)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也可以是社会团体等);(五)科研机构申报科研攻关或产业化类项目,应与本市项目应用单位联合申报。
   
四、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四)其他相关材料。
   五、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原则。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相结合的形式。
   六、申报的项目由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七、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的“三审一决策”程序,确定立项项目以及经费安排,经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再由市科技局与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用款计划表,经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核、综合计划处备案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 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管理由采取由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二、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等构成。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科技计划管理经费。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额度按11比例予以配套。对经市科技局推荐并承诺配套的、列入国家级有经费支持的项目,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11比例予以配套,市科技局与县(市)、区科技局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各占50%;没有经费支持的国家级项目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市级补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项目验收
   一、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二、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075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一、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和签订合同。
  二、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按专家评审(评估)、市科技局职能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进行。
  三、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责任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三)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员同时承担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四)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也可以是社会团体等);(五)科研机构申报科研攻关或产业化类项目,应与本市项目应用单位联合申报。
   
四、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四)其他相关材料。
   五、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原则。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相结合的形式。
   六、申报的项目由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七、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的“三审一决策”程序,确定立项项目以及经费安排,经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再由市科技局与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用款计划表,经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核、综合计划处备案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 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管理由采取由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二、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等构成。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科技计划管理经费。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额度按11比例予以配套。对经市科技局推荐并承诺配套的、列入国家级有经费支持的项目,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11比例予以配套,市科技局与县(市)、区科技局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各占50%;没有经费支持的国家级项目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市级补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项目验收
   一、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二、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07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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