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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发布日期: 2007-7-19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定
三、申报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一式二份);
    2、转让双方营业执照、代码证(属股份制公司的附董事会决议);
    3、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办理,则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地价评估报告(需经国土资源局备案); 
    5、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一式二份)
    6、转让方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7、转让方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8、地上物产权证及他项权利证明
9、已投入建设资金的有关证明;
10、契税完税凭证;
11、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12、其他转让类型需附具的资料:
    (1)通过法院处置的,须附民事判决(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2)分割部分转让的,附土地分割转让部分宗地图和剩余土地宗地图;
    (3)原单位撤并,由新单位承担权利义务办理转让的,须出具有关撤并批准文件。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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