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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许可
发布日期: 2007-7-19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三条;
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二、办理程序:
1、采矿权设立。向国土资源局申请新设置采矿权,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出让采矿权,采矿权人按照审批权限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办理采矿采矿许可证申请,由我局受理的,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我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我局进行审查。我局业务科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报局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填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准备有关批准文件向采矿许可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我局受理的,经业务科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采矿权设立。
   1、采矿权登记申请表(一份);
    2、宁波大榭开发区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一份);
    3、矿山开采范围图(一份);
    4、矿产开发利用方案(一份);
    5、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环境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
    8、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书(各一份);
9、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采矿权变更。
(1)变更采矿登记的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改变企业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资料;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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