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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发布日期: 2009-9-1
事务名称
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办事机构
业务科
申报条件
划拨土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出让土地出让金付清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办理所需证件
详见提交材料栏
办理流程
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公告→批准→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收费标准
按照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费 [1997] 2257号文件执行。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提交材料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定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建设用地呈报表、建设用地批准书;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付清凭证(出让);7.完税凭证;8.立项文件;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10.勘测宗地图及测绘成果表;11.原土地使用证;12.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等);1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办理地点
中信广场东楼一楼行政服务大厅(东)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限)
工作时间
工作日8:30—12:00,夏令13:30—17:00;冬令:13:00—16:30
咨询电话
0574-86750673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审核程序
局领导审核
责任部门
(处室)
业务科
信息索引号
  330206402-C06020240-2008043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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