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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 2009-8-26
事务名称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办事机构
业务科
申报条件
1.转让金付清之日起30日内申报;2.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3.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报。
办理所需证件
详见提交材料栏
办理流程
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公告→批准→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收费标准
按照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费 [1997] 2257号文件执行。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提交材料
1.从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土地开发公司受让取得的土地需提供: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受让方)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定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如受让方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转让方为自然人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付清凭证;
(5)完税凭证;
(6)土地交付书;
(7) 地名办批复;
(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2.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提供: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同上);
(3)转让方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的,应有上级主管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的,应有企业章程(加盖骑缝章)及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附董事会成员证明);
(4)转让方原土地使用权证;
 
提交材料
 
(5)转让合同(协议书);
(6)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7)完税凭证;
(8)各类转让类型需附具的资料①分割或部分转让应提供勘测成果报告及宗地图;②开发地块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原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划文本(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投入建设资金已达到先期合同规定开发投资总额的证明材料;③通过司法处置的,应提供民事判决(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④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等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3.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土地使用权登记需提供: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权利)人身份证明(同上);
(3)商品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协议及拆迁安置结算协议);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交付书;
(5)购房发票;
(6)完税凭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4.土地更名、更址登记需提供: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同上);
(3)上级主管部门或权力部门批准同意的更名、更址文件(如工商部门出具的更名通知、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等);
(4)房产证及原土地证;
(5)完税凭证;
(6)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办理地点
中信广场东楼一楼行政服务大厅(东)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限)
工作时间
工作日8:30—12:00,夏令13:30—17:00;冬令:13:00—16:30
咨询电话
0574-86750673
公开方式/
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审核程序
局领导审核
责任部门
(处室)
业务科
信息索引号
330206402-C06020240-2008043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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