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项目名称: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2.受 理 部 门:房地产管理处
3.审批项目编号:21
4.审批项目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32条
5.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6.办 事 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房地产管理处受理,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规划建设局核准—→房地产管理处发放资质证书
7.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8.申报材料:
(1)申请核定(或晋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文件
(2)填妥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
(5)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原验资机构公章);
(6)企业章程;
(7)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材料,包括:
① 企业从业人员名册;
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任职文件(或股东会决议);
③ 工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相应专业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④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⑤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8)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包括:
① 受托管理的物业名称、地点、时间、规模,近三年管理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费收缴率、收入和其他经营累计收入等情况一览表,以及物业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② 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等称号的情况(未参加全国统一评定的项目,不需提供)。
③ 物业服务合同及受托管理物业项目竣工面积备案表或竣工交付使用物业面积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9)企业内部机构(部门)设置,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情况,以及企业其他规章制度;
(10)企业注册地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注: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9.提供表格下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