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项目名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准
2.受 理 部 门:环保处
3.审批项目编号:12
4.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5.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6.办事程序:
(1)向外转移:
废物产生单位申报--我局审核--由接收单位报接受地环保部门核准。
(2)向我区转移:
废物产生单位向产生地环保部门申报审核--由废物接收单位向我局申报核准。
7.申报资料: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8.核准条件:
(1)接受方、运输方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转移方自身无能力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