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受 理 部 门:规划处
3.审批项目编号:1
4.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31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2条,《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2条。
5.审批总时限:14个工作日
6.办 事 程序:提交申请→受理→审核→发选址意见书
7.申报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1∶500或1∶1000地形图及拟建项目总平面方案
(4)其他材料(视不同项目的情况和要求确定):
① 重大建设项目须附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说明
②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项目须有国家安全部门的意见
③ 如果要求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指标及其它设计条件,应提供变更理由说明、原有批准材料、周边地块情况分析、变更前后规划方案、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和依据
④ 如挂牌拍卖的建设用地,需有土地出(转)让合同、挂牌成交确认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⑤ 项目延期申请必须在选址有效期(六个月)到期的30天之前提出,并书面说明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