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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
发布日期: 2008-1-4
         根据宁波市《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7135号)文件精神,从2007121(用水量)起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标准:非经营性、经营性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特殊行业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80元;经营性用户中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45元调整为2.60元;宁波自来水总公司统一收取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榭开发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45元调整为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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