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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窗口接待受理制度 (一)窗口人员要热情接待来队群众,不得故意推托或刁难。 (二)对照窗口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登记、填好消防受理审批单和审批单存根,并当场交付申报单位;对资料不齐或不符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窗口人员要耐心解释,详细说明。 (三)每天上下午下班前,窗口人员应将受理登记表送达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在办理期间,窗口人员要进行督促催办,谨防逾期。 (四)经办人员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送回窗口,由窗口通知或者发送,窗口人员要及时完整地将办理结果登记备查。 (五)对有特殊要求,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急事急办,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六)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的,或群众意见较大的,扣除窗口接待人员和经办人当月目标管 二、消防监督检查 (一)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1.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3.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应当场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4.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行为之一的,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5.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且不能当场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应在检查后2日内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并送达举办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6.限期改正、限期整改时间届满时或在限期改正、限期整改时间内接到单位申请时,应当进行复查;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复查应填写《复查意见书》。 7.及时建立相应的法律文书档案。 三、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业、使用和申请 (一)举办大型集会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业、使用和申请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条件: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仅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灭火疏散预案;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审批期限:受理有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 (一)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所在单位地形图(1/1000),工程概况及简要说明; 3.建筑工程项目1/500实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 4.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5.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7.全套土建、结构、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8.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9.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2.经原土建设计单位签证认可的装修平、立、剖面设计图纸, 装修节点详图,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3.原建筑物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4.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及有关证明,见证抽样检测报告; 5.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6.原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 7.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审批期限: 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一般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4.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6.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9.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10.竣工图一套,包括: 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 1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12.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检测报告。 (四)审批期限: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公安消防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符合消防验收简易程序的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起算。消防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符合消防验收简易程序的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验收。 2、下列建筑工程可按简易程序验收:按规范要求不设消防设施的公共建筑;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3层及3层以下(不含地下层)的普通公共建筑;7层及7层以下纯住宅楼;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丁、戊类厂(库)房;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装修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医院病房等的内部装修工程;门面装修、广告牌设置、室外给水管网布置等。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可分步实施消防验收: (1)申请验收的建筑部分与其他建筑部分防火相对完整、独立,可采取措施严格分隔。 (2)申请验收的建筑部分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所有消防设施应完整好用。 (3)当其它部分建筑施工时不影响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不影响所有消防设施的使用。 (4)建有严密的管理制度。 五、专职消防队验收程序 专职消防队验收事项应公开的内容: (一)、申报条件 1、队单位要求验收专职消防队的局面申请报告; 2、人员配备情况; 3、装备配备情况; 4、营房建设情况; 5、企业专职队还应提供企业火灾危险性和企业规模等情况; (二)审批期限: 省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专职消防队验收批复意见。 六、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一)管辖划分: 1、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2、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或市(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市(地)或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调查; 4、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5、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 (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1、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进行火灾调查。 2、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确定火灾事故责任后,应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 并于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3、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4、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5、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消防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一)消防管理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止施工; 4、责令停止使用; 5、责令停产停业; 6、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7、拘留; 8、吊销消防专业资质证书。 (二)管辖划分: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市(地)公安局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县(市,区)公安局消防大队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应当先报市(地)公安局消防支队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三)消防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可采用简易程序。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及时登记备案建档。 (四)消防管理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除按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依法应当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采用一般程序。 2、填写受理立案登记表,呈报领导审批。 3、立案后,必须有两名以上消防执法人员承办。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4、开展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取证笔录。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告知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制作告知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6、调查终结后,承办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呈批表》,经法律审核后,报领导审批。承办执法人员应根据审批决定,及时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和签署作出决定的日期。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符合听证条件的,适用听证程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五)消防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在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消防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若不在听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2、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填写《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经领导审批后,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在当事人收到《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作放弃听证权利论处。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或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指定1至3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听证结束后,应按一般程序第5项至第7项进行。 (六)消防管理行政处罚特定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在听证程序结束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2、行政拘留,取得有关证据后,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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