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法定实施许可主体名称:宁波市公安局
实际实施许可主体名称:宁波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
相关处室: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垂直层级:市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多部门联合审批
①主准予许可机关名称:宁波市公安局
②会审机关名称: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许可申请人种类:企业□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年检情况:不年检
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
申报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开办单位申请报告;
(二)文广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网吧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网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无证书的则需提供身份证明、计算机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二级证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七)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八)互联网固定网络地址证明;
(九)购买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及正版网络版病毒防治软件的商业发票;
(十)营业场所位置图、平面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