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和自行协商处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省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应当相应减轻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物损价值在三千元以下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员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赔。
三、死伤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项目:除生前抢救治疗必需的相关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
当地具有资格的车损评估机构、车辆鉴定机构、伤残评定机构的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市级机构有:
宁波市车损评估机构名称: 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联系电话:87158765;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联系电话:87848500。
宁波市车辆鉴定机构:宁波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联系电话:87490099。
宁波市北仑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北仑大港工业城大港五路38号)电话86876343 86884249
宁波市伤残评定机构名称: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联系电话:87702345,66886622;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联系电话:87018577。
宁波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的相关统计数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