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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持代码证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买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机动车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车或者非营运车改为营运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1、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1—5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2、3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机动车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注销登记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行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行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
  五、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二)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时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原、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持代码证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六、补发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一)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发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
   (三)补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补发、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
  七、机动车年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二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二)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辆年度检测,车主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凭证:
   1、车辆行驶证;
   2、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四)汽车检测到宁波市机动车检测②站,摩托车检测到大榭开发区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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