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赴港澳探亲、旅游、商务、培训、就业、就学等非公务活动证件办理
(一)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二)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
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A、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团队旅游: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
A、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B、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6)逗留:
A、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B、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C、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D、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人事管理部门意见;
(8)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工本费每本100元;一次签注每个20元;二次签注每个40元;多次签注每个100元。
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证件办理
(一)申请对象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2、工作在我市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仅限已经国务院审核,应邀前往台湾);
3、暂住在我市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事由
1、因私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 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2、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学术等活动或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拜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三)受理机关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常住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的,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2、在我市企业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四)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的审批表;
2、照片3张(要求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6、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地区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批复原件;
7、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人事管理部门意见;
8、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
通行证证件工本费每本50元;签注每个20元。
三、申办因私出国护照(换发、补发、延期)办理
(一)申请对象:
我市常住户口居民;
(二)受理机关:
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提交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照2张(相片要求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3、提交内容填写完整、字迹端正的出国申请表;
4、如已持有因私护照需上交(不论是在何地办理也不论是否过期,如尚未过期按护照换、补发办理);
5、办理过因公出国护照的,须提交市外办出具的因公护照已收回的证明;
6、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人事管理部门意见;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护照补发(换发)所需材料
(一)申请对象:
我市常住户口居民。
(二)受理机关:
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相片要求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3、提交内容填写完整、字迹端正的护照补发(换发)申请表;
4、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护照在国外遗失,须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
5、护照遗失作废的登报声明(地市级以上报纸)。
6、换发护照须提交本人原护照;
7、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人事管理部门意见。
(四)几点说明:
1、护照遗失的,自向公安出入境部门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方予补发;
2、护照被涂改、损坏的,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方予换发。
五、办理护照延期所需材料
(一)申请对象:
我市常住户口居民。
(二)受理机关:
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本人护照。
3、提交内容填写完整、字迹端正的护照延期申请表。
(四)几点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为5年,可以延期2次,每次5年,自2000年12月6日启用97版护照后,之前申领的旧版护照不延期,一律换发97版护照。
2、持照人在护照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
3、护照有效期逾期的,不办理延期申请,按首次申请的手续重新申请,申请时一并上交逾期的护照。
4、在国外,护照延期应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六、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证件办理
(一)受理对象:
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在香港或者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父母,年龄均在60周岁以上,在港澳确无子女,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内地子女须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3、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
(二)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须本人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常住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的,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不得由他人代办。
(三)提交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或《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填写一式三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的,填写一式二份;
2、照片3张(要求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3、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人事管理部门意见;
4、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定居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6、与申请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关的证明:
(1)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
(5)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五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
七、台胞多次、居留、证件办理(表格及备注.doc)
八、华侨、港澳居民证件办理(表格及备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