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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船舶边防证件办理须知

  一、本省所属各类船舶应向户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其船员(民)应向船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出海船民证,依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持有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的船舶和船员(民)可以不申领。
  二、办理程序
   1、由船上负责人或本人携带有关证书、证明、身份证向船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边防派出所依照规定发给《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或《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表》、《申领出海渔船民登记表》,外来人员凭身份证、暂住正,有船上负责人申领办理出海渔民证;
   2、填写表格内容均应用钢笔填写,并经村、镇(街道)同意加盖章,随带船只照片或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交给派出所;
   3、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和出海船民证的由边防工作审查同意,经边防大队(站)审核批准后发给《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渔民证》(发给临时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4、按规定不宜发给的,开具“不予以发给出海边防证件决定书”。受理审核期限不超过五日。
  三、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和出海船民证的应随船携带,每年必须按规定主动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接受船舶户口和出海船民证年度审验,船舶要求该改造、买卖、转让、报废时,应按规定及时到派出所办理船舶户口簿变更、注销手续。
  四、收费标准
  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费30吨以下每年每艘15元;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费30吨以上每年每艘30元;外地船舶进出港治安管理费每艘5元;出海船舶户籍工本费每张35元;船舶刷号工本费每艘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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