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现就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严厉打击涉爆涉枪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依法严惩;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持有、携带上述物品的,一律依法收缴并从严查处。
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有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案件线索协助破案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主动交出或投案自首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包庇、窝藏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持有、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的人员或利用上述物品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凡包庇、窝藏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
浙江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571-87286110,举报电子邮箱:zjgaza2k@126.com,举报QQ号:171224796,来信地址: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二科,邮编:310009。
宁波市公安局举报电话:87062098,举报电子邮箱:nbzbjq@sina.com,来信地址:宁波市中兴路658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险物品管理大队,邮编:315040。
本地公安局举报电话:110或8677710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