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与原来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五个方面将有较大变化:一是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减轻劳动当事人的负担;二是劳动争议时效延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由原来的60天延长至一年,但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仍为60日;三是仲裁审理期限缩短,由原来的60日减至45日,如果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也由过去的不超过30日缩短至不超过15日;四是争议部分实行“一裁终局”,由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这样有利快速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增加劳动者维权时间和成本;五是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应该注意政策的不同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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