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口计生委出台了《宁波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此项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扶助对象主要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达到三级以上)。已经作为政府集中供养的对象除外。
扶助的标准为:49周岁到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以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对象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政府每年一次性发放补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从2005年开始,我区全面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三年来,共有190名农民群众享受了每人每月80元的奖励扶助,累计发放资金43余万元。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我区实施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特殊扶助政策,目前已有4 位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夫妻享受每人每月补助80元。本次扶助政策的出台是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又一次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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