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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再次上调
发布日期: 2008-4-3   来源: 劳动保障局
 
  受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增长等因素影响,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市辖各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与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各档待遇标准上调幅度均为20元/月。调整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1档440元/月、2档390元/月、3档340元/月;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1档420元/月、2档370元/月、3档320元/月。参保缴费标准仍按年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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