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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在校学生自5月1日起可以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发布日期: 2008-4-1   来源: 劳动保障局
 
  我区在册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从5月1日起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年度参保缴费期为5月1日至6月15日(非工作日除外),待遇享受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其中,高中毕业班学生今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2008年9月1日后新入学尚未参保的学生,参保缴费期为2008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缴费标准为:学生个人50元,财政补助50元。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报销待遇、特殊病种门诊及住院报销待遇。参保人员根据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总额,学生个人承担15%—30%;特殊病种(包括门诊和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学生个人承担2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保原则,其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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