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三十三)
宁波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对宁波大榭开发区粤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
宁波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 /变卖适用)
甬榭地税强拍 〔2007〕13号
宁波大榭开发区粤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宁波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对你(单位)的宁波大榭开发区奥力孚商厦 911、913和915室的房产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所欠税款、滞纳金总计67369.15元,其中税款43973.39元,滞纳金23395.76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宁波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