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十九)
宁波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通过直接上门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对宁波大榭开发区佳文贸易有限公司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予以送达,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
宁波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甬榭地税限 〔2007〕20号
宁波大榭开发区佳文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限你(单位)在2007年10月8日前到我局缴纳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应纳税款10059.82元。
宁波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