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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督查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2007-5-14

    为切实加强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则。
    一、督查工作目的
    紧紧围绕党工委、管委会的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二、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及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党工委、管委会工作会议和重点工作任务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党工委、管委会办公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
    (四)党工委、管委会专题协调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
    (五)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
    (六)经领导批准后其他应督办的问题的督促检查。
    三、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办。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全面落实《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甬榭工委〔2004〕21号),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维护党工委、管委会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着眼于及时有效地反映问题、解决问题,扎扎实实地抓好督查,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的事项落到实处,体现成效。
    (四)分级办理。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事项,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的提出。向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督查事项的形式有:根据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批示等的要求,发出《督查通知书》,提出督查事项;通过电话及其他形式提出督查事项。提出督查事项,要明确办理内容和办理时限;对非经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提出的督查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记录,落实责任。
    (二)督查事项的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承办单位要明确经办处室和人员,建立责任制,及时认真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各单位领导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协)办单位和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
    (三)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同时做好催办记录。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直接进行督办,重点对实事工程、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建立专项督查督办机制,每月进行跟踪、了解;同时,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督查事项的反馈。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反馈督查情况,并以书面或电子文本的形式报告办理结果。督查事项办结后,办公室应按要求做好汇总、归档工作,并通过《督查督办汇报》等形式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办公室是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办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督查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以不断提高各部门、各单位督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安排督查人员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参与相关活动。
    (三)建立通报制度。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以《督查督办通报》等形式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督查事项办理工作完成好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办理质量差、无故逾期不反馈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做好保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同志批示件、政策性文件及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相关文件等的保密管理,加强对承办和接触上述文件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不断增强保密意识。要规范传递渠道,严格控制传阅范围,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上述文件办结后,要及时予以清退、归档。






主题词:文秘工作 督查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大榭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大榭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 2005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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