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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2007-5-14  
 
    一、总则
    (一)为规范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区安委会及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二)区安委会是管委会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管委会组成人员和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区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区安委办报区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区安委会印发通知;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管委会有关领导和区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区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组成
    根据与市上下对口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区安委会主任,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区安委会成员。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
    三、区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必要时,协调驻岛部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管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负责组织管委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承办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负责实施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九)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制度
    (一)区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区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以管委会名义进行的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区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区安委办组织,区安委会成员和区安委办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管委会或区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工作由区安委办组织,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四)区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六、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 工作 规则 通知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4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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