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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07-5-14  
 

宁波大榭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专项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措施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5.2 奖励和惩罚
5.3 抚恤和补助
5.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法律保障
6.4 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
7.3 实施时间

 

 


宁波大榭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大榭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流行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或传入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大榭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鼠疫发生流行,波及我区;
(4)霍乱流行,波及我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我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众多,并出现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数众多,并出现死亡病例;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霍乱在大榭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超过3人(含3人);
(2)一周内在大榭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在大榭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其他不良反应;
(5)发生我市已宣布消灭的传染病的输入并在我区局部流行。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学校、幼儿园及管委会重大接待活动、宾馆、饭店发生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数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数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9)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大榭区域内出现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动物疫情;
(2)发生本地腺鼠疫感染病例;
(3)霍乱在本区域内发生;
(3)一次数人轻微食物中毒;
(4)一次发生数人轻微急性职业中毒;
(5)区文卫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榭开发区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专项指挥机构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转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成员转为指挥部成员,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和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
2.2 日常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卫局。负责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起草、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组建区级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必要时提请市卫生局技术指导。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 文卫局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控制、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负责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3.2 党群部
依法定程序组织宣传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控制措施,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3.3 公安分局
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法制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2.3.4 社管局
组织做好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和动员村(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治。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2.3.5 检验检疫局
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入和传出;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3.6 交通局
加强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用车,并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2.3.7 工商分局
负责集贸市场、食品超市、商场流通领域可疑食品的调查、取证及查处。
2.3.8 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
2.3.9驻岛部队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10 其他部门
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医院
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收集辖区内急救信息,指导、指挥和调度急救资源,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伤病人员。
2.4.2 疾控与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发生地区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参与急性职业中毒、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文卫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3.2 预警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信息,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3.3.1 报告单位
文卫局及其下属公共卫生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为突发公共事件责任报告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文卫局及管委会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文卫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监督所报告。
接到报告后,文卫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管委会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省卫生厅相关规定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文卫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Ⅱ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环节,成立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承担专项的应急任务。
4.2.2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Ⅳ级)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3 应急措施
4.3.1 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依法在本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暂停导致职业中毒的作业、封存致毒材料、设备和工具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向市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
(7)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关疫情信息的发布须经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村(社区)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3.2 文卫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培训的主要目的是熟悉和掌握卫生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4.3.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3.4 疾控与卫生监督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以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根据本级实验室的功能开展检测,对于一些非本级检测功能范围内的检品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上级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6)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3.5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调动技术力量,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和通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
4.3.6 其他单位按职责及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上级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指挥部提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文卫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请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文卫局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管委会和市卫生局。
5.2 奖励和惩罚
管委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致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医疗救助、卫生监督体系
健全我区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完善我区卫生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作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 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
6.4 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台、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我市已宣布消灭的传染病:是指血吸虫病、丝虫病等传染病。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文卫局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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