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重大动物疫情种类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处理专家组
2.3 应急处理机构
3 疫情分级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
5.2 应急措施
5.3 应急结束
6 善后处理
6.1 灾害补偿
6.2 抚恤和补助
6.3 恢复生产
6.4 调查评估
6.5 责任追究与奖励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人员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宁波大榭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重大动物疫情种类
对畜牧业生产和人类健康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一类动物疫病。
辖区内过去没有发生过且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以防止扩散的新动物传染病。
突然暴发、传染快、流行面广且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常见动物疫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委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部门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扑疫工作,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区内各相关职能部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社管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2.1.1 社管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做好动物防疫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按照管委会和指挥部的工作要求,负责做好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针对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对策措施,提出工作意见和计划,当好领导参谋,并履行以下职责: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调查、诊断、监测、预报和疫情上报工作,发布疫情通报,并制订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
负责编制重大动物疫病防、扑疫经费和防、扑疫所需疫苗、消毒药品、物资、设备、技术、处理场所的应急防疫储备工作;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应急处理专家组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其场所的消毒;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应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应急免疫接种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2.1.2 工商分局
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按照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关闭疫区内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检查、监督,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防疫监督检查站。
2.1.3 文卫局(防疫站、疾控中心)
负责做好宾馆、饭店、食堂和其他畜禽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在采购、贮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人畜共患病人间感染和畜产品中毒病人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及畜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2.1.4 公安分局
负责查处因违反有关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人民身体健康的刑事案件。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疫期查禁运输动物车辆;加强疫点、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1.5 交通局
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各公路检查站的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工作。
2.1.6 检验检疫局
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防止疫情传入传出。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车辆消毒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指挥部办公室。
2.1.7 环保局
负责动物饲养、加工、储运、经营单位的环境监测和检查、管理。
2.1.8 党群部
负责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工作。
2.1.9 财政局
负责筹措、落实动物防、扑疫经费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2.2 应急处理专家组
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具体职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工作。
2.3 应急处理机构
由社管局、疾控中心、检验检疫局组成应急预备队,负责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应急预备队要加强日常应急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等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待省、市动物防疫机构制订后再行确定)。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
由社管局牵头建立疫情监测网络,对区域内动物疫情进行动态巡查监测。
4.2 预警
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途径及时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预案所述的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疫病时,应立即上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社管局报告。社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请宁波市或北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宁波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管委会,同时报告市和北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3.2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免疫情况、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
一般动物疫情由社管局负责处置;确认发生较大动物疫情后,社管局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部确认属特别重大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提请区处置突发生公共事件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5.2 应急措施
5.2.1 指挥部工作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在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
(5)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6)组织公安、交通、兽医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7)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9)组织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2.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开展工作。
5.2.3 疫点封锁
(1)严禁人、动物、车辆出入和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的,须经社管局批准,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2.4 疫区封锁
(1)交通要道必须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哨卡,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停止动物配种。
(3)对易感动物,进行检疫或者免疫接种;饲养的动物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
(4)全天候工作在疫区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和饲养规范,注意人身保护,确保人体健康。
(5)疫区内的畜禽粪便及其他垃圾、废弃物要专人清理,集中堆放,在社管局监督下定期作无害化处理。
(6)对封锁区内畜舍、环境、道路每天进行全面消毒。
(7)受威胁区应建立免疫带,由社管局组织监测疫情动态。
5.2.5 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扑杀
(1)勘验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制作现场笔录,并向畜主告知疫病扑杀决定,将扑杀和销毁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详细载明,双方当事人在场签字。
(2)行政强制扑杀决定后,公安、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派人按规定时间到场协助执行。
(3)扑杀、销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社管局可以请有关单位派员作证。
(4)染疫活畜不得转移。必须就地以不放血方法处死。
5.2.6 无害化处理
(1)扑杀的动物要按照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置。
(2)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体,必须用不漏水工具装载,并做好运载工具及处理场所的消毒工作。
(3)污染饲料、粪尿、垫草及其他没有再利用价值的物品集中发酵处理,其他物品经消毒后再利用。
(4)规模饲养场、定点屠宰场均应建立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统一处理病害动物尸体和废弃物。
5.3 应急结束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染疫动物处理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时间,没有新的疫病发生,进行终末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提出解除封锁建议,由指挥部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宣布解除封锁。
6 善后处理
6.1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2 抚恤和补助
管委会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4 调查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同时将评估报告上报宁波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5 责任追究与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指挥部在社管局设立重大动物疫病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工具、防护用品以及交通用具等应急物资。
7.2 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预算资金管理。
7.3 人员保障
组建疫情处理预备队,负责对全区疫情发生时疫区、疫点和进出临时检查站人员、车辆的消毒工作,做好疫区内家禽的扑杀工作。预备队人员的培训和演练由社管局负责。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社管局负责解释。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