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2.2 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
4.3 扩大应急
4.4 应急结束
4.5 应急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5.3 应急技术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与培训
6.2 监督检查
6.3 奖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
7.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宁波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宁波大榭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大榭开发区内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5 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四级。
1.5.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5.2 重大地质灾害(II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5.3 较大地质灾害(III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造成人员受重伤,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5.4 一般地质灾害(IV级)
(1)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对群众生命财产构成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2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成立大榭开发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部署和实施。
2.1.1 防治指挥部组成
防治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国土分局局长担任。
防治指挥部成员包括国土分局、办公室、经发局、社管局、公安分局、规划建设局、文卫局、交通局、党群部、财政局、供水、供电部门和驻岛部队、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
2.1.2 防治指挥部主要职责
执行上级政府下达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命令;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2 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2.2.1 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防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防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防治指挥部各类文件的起草、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防治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监测
3.1.1 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区国土、社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分局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监测网络的作用,组织力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管委会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应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村(社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居)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分局要和“三防办”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管委会,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并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信息报告
3.3.1 时限要求
发生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国土分局报告,国土分局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3.3.2 报告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还要报告伤亡和失踪人数、已经采取的救援措施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1.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由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在上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领导(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重大地质灾害由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3 较大地质灾害由防治指挥部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 一般地质灾害由地质灾害应急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5 我区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后,根据灾害级别,由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上级启动应急预案时,本地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2 应急处置
4.2.1地质灾害发生后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2.3 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1)紧急抢险救援
区人武部、国土分局迅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员赶赴事故发生地,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必要时请求驻岛部队和武警官兵支持。
公安分局协助社管局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救援;组织消防官兵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规划建设局、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联系市地震部门提供由地震或地震活动、断层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相关地震信息资料,并对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活动进行监测和趋势判断。
社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环保局负责有毒气体、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监控。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文卫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资源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社管局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经发局、工商分局负责保证灾区粮食、药品等重要物品的价格稳定。
(4)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区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组织运力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通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5)灾民安置救助
社管局(民政局)负责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联系保险公司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灾民理赔。
(6)信息处理与发布
国土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防治指挥部。
党群部负责媒体接待信息发布工作,在国土分局的配合下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资金落实
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
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3 扩大应急
突发地质灾害超出我区处置能力的,由管委会请求市政府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5 应急评估
由国土分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上报管委会。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村(社区)应急分队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有关部门、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行政村(社区)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3 应急技术保障
国土分局专家要组织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2 监督检查
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6.3 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合本数。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大榭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